|
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|
行政许可 |
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7号) |
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: (1)法人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以上,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;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; |
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,须向市粮食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:(1)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复印件; |
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,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,应先向市粮食局提出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,市粮食局依照收购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审查,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询问,经审查合格者,发给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,并在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》上签署意见。经审核不合格者,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,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 |
市粮食局在收到申请者的有关申请(复核)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自受理之日起,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,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人。 |
|
承办处室:市粮食局购销调控处; |
|
(2)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及以上的完好粮食仓库; |
(2)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仅限新设企业)复印件; |
|
邮 编:224001;电子信箱:ycgxtk@jsgrain.com ;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