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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1月20日  星期四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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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

分类

承办依据

办理条件

申报材料

办理程序

办理时限

收费依据及标准

备注

粮食收购资格许可

行政许可

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7号)

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:          1)法人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以上,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;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;

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,须向市粮食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:1)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复印件;

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,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,应先向市粮食局提出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,市粮食局依照收购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审查,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询问,经审查合格者,发给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,并在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》上签署意见。经审核不合格者,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,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市粮食局在收到申请者的有关申请(复核)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自受理之日起,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,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人。

 

承办处室:市粮食局购销调控处;

电话:0515-88322535;办公地址:盐城市解放北路35号;

2)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及以上的完好粮食仓库;

2)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仅限新设企业)复印件;

 

邮 编:224001;电子信箱:ycgxtk@jsgrain.com

3)具备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,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。

3)资信证明;

 

传真电话:0515-88322535;监督电话:0515-88325686

个体工商户:

4)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;

 

 

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;

5)有关检验、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;

 

 

2)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及以上砖瓦结构的粮食仓间;

 

 

3)具备质量检验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,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。

 

 

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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